央行票据的发行、兑付条件
●专项票据发行额
按照信用社2O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分县(市)以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核定。
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所有者权益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计算。
●专项票据的发行条件
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以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
(一)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 20O2年12月末的降幅不低于5O%。
(二)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前项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内不计付利息。
(三)推迟兑付期期满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仍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银行以其
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
(四)专项票据到期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摘自《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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