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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2021-03-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前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需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前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当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丧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别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爱惜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医治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刻一样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医治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抗本规定的各类要求及借口,病案治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 能够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 申请人应依照以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还有规定除外〕。 三、 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需

在医务人员在规按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五、患者死亡的;

六、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

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

录、出院记录。

五、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

出具搜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事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 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形外,由家眷、医

护人员一路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进展,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查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 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记录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查对无

误后,必需签字留档。

八、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

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形下封存死亡病历讨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九、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能够依照卫生部规定或本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

工本费。

十、 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当保管,无特殊情形不予重复复印或复

制。

抢救工作制度

一、目的:及时、迅速、有效抢救病人的生命,提高抢救成功率。 二、适用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要求

1、抢救工作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进展。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护理人员对重危病人进展抢救护理。参加人员必需全力以赴,明确分工,周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职位。

2、如遇重大抢救,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并经受护理部的组织、调配和指导。

3、当抢救病人时医生尚未抵达,护理人员应当即监测生命体征,周密观看病情,踊跃抢救。依照病情及时给氧、吸痰、成立静脉通道,必要时当即进展心肺苏醒、止血等,并为进一步抢救作预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病情转变、抢救通过、抢救用药等要详细及时记录和交班。口头医嘱在执行时应加以复述,抢救后请医师及时补开医嘱。

5、护理人员必需熟练把握各类器械、仪器性能及利用方式。

6、各护理单元应备有抢救车,抢救车内抢救物品、器械、药品应按医院统一规定放置,标记清楚。定位、定量放置,定人保管,每班清点并签名,启用后必需及时补充、清点、检查。每一个月至少清查1-2次。

7、做好抢救记录及抢救后的处置工作。

交交班制度

一、目的:保证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持续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交交班要求

1、交班者在交班前完本钱班的各项工作,按护理病历书写标准要求做好护理记录。

2、交班者整理及补充常规需用的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必需用品的预备。 3、交交班必需按时。交班者提早到科室,完成各类物品清点交接并签名,阅读重点病人〔如危重、手术、新病人等〕的病情记录。

4、交交班必需做到书面写清、口头讲清、床前交清。交班者如发觉病情、医治、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当即询问。交班时如发觉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交班后发生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

5、交班交班者两边一路巡视病房,注意查看病人的病情是不是与交班相符,重病人的根底护理、专科护理是不是符合要求和病室是不是抵达治理要求等。

6、特殊情形者,如情绪、行为异样和未请假外出的病人,及时与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方式,必要时向院部汇报。除向交班护士口头交班外,还应做好记录。

三、交班方式: 1、书面交班 2、口头交班 3、床边交班。 四、交班内容:

病人动态,包括病人总人数,出入院、转科、转院、临盆、手术等人数,重危病人、抢救病人、一级护理病人、大手术前后或有特殊转变的病人及死亡等情形。

病人病情,包括病人的意识、生命体征、病症和体征、与疾病紧密相关的检查结果,医治、护理方式及成效〔如各类引流管是不是通畅,引流液的色、性状、量;输液余量内容及滴速;注射部位有无红肿、渗漏〕;病人的心理转变,病人对疾病的态度,家庭、单位的态度和支持情形等。

物品,包括常备毒、麻药品、抢救物品、器械、仪器等数量及完好状态。

护理过失、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1.各科室成立过失、事故记录本。

2.发生过失、事故后,要踊跃采取补救方式,以减少或排除由于过失、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当事人按规按时刻向护士长、科护上长及护理部上报发生过失、事故的通过、缘故、后果,并记录。

4.发生严峻过失或事故的各类有关记录、查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当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过失、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别离组织本病室、本科护理人员进展讨论,以提高熟悉,吸取教训,改良工作,并确信事故性质,提出处置意见。

6.发生过失、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觉,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置。

7.护理部应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过失、事故发生的缘故,并提出防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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