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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和原则

2021-09-23 来源:欧得旅游网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竞争主体在主观上具有不遵守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故意,以获得违法所得为目的。

2.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即竞争者通过实施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

3.竞争后果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

虚假标识行为,指经营者对商品外观进行不真实的标识,以此误导消费者的下列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等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商业贿赂的对象是经营者的交易方或者对生意成交具有决定作用或重大影响的人;贿赂行为以秘密方式进行。我国当前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暗中约定的,由交易一方当事人从收取的货款或酬金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有价证券或者财物。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采取提供旅游、考察等多种手段。200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列为治理重点。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中,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主要表现为:(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等。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价值以其保密性为保障,权利人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价值,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的职工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违法,仍旧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些行为涉及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简称为商誉,是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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