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规章制度牌
1、工作现场垃圾当日在工作结束应及时清理并运至指定放置地点,保证生产区域及检修现场无垃圾杂物。
2、现场设备零件摆放规范整齐,严禁乱扔乱放,当天工作结束达到场清料净。
3、检修用的仪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在检修前必需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不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工器具。
4、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工器具处于完好状态。 5、每日开工、收工要清点工器具,重要的材料和备品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6、电焊机存放在固定地方,焊线坚持当日收回,对焊线当日收不回的要采取防盗措施。氧气瓶与乙炔瓶存放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设备检修期间,由生产技术部通知保卫部对检修的设备加强监视,在汽轮机大修期间,保卫部负责夜间保安工作。
8、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的零部件摆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摆放整齐、材料备件摆放整齐)、“三不乱”(电缆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的标准。
9、检修下来的垃圾、保温棉块、铁线、包装纸盒,应堆放在指定地点,每天工作结束前应清运出场。
10、工作人员对设备擦拭过的油破布应及时倒入在垃圾桶内,严禁堆积在现场及某个死角里。
11、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地面灰浆、污油垢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文明生产要遵循以公司安全生产规程为中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惠州市坤嘉电力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2015-10-19 19:56 | #2楼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公司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施工工作。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7、及时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8、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7、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2、每年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3、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4、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新职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进行定期每季度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四)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对整个年度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2、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3、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由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六)奖惩制度;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由公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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