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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管理制度 篇4

2024-07-18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xx〕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

  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奖励项目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

  (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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