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 乙方:
一、租期:甲方把路安停车场内电焊修理厂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止。
二、租赁期满后,在甲方还在使用该场地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使用的场地和房屋,如期间有人需要,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优先。
三、乙方使用的房屋和场地应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
四、租金:第一年租金为:壹万贰仟元整(¥120xx.00元)。
五、电焊修理上的事宜与甲方无关,修理上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所建厂房,贰年以后归甲方所有。
七、在甲方使用该场地期间,甲方不能无条件收回该门面,否则由甲方承担乙方经济损失最低贰万元。
八、修理厂的房屋由乙方自己处理。
九、车辆维修完毕在该停车场的车位上超过两天,则收取停车费,按临时车辆收费。
十、乙方所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合同期内乙方自愿离开甲方不退还租金,中途乙方无权转让该门面。
十二、以上合同内容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