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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10

2024-07-18 来源:欧得旅游网

  申请人:陆,男,x年10月22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

  住址:xx市xx区xx镇蒋村三组188号;

  手机:

  被申请人: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镇盐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

  手机:

  申诉请求:

  1、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伤残补助金76,666.59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1)

  3333.33元23月=76,666.59元

  2、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伤残津贴959,9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2)

  2666.66元(3333.33元80%)360月=959,997.6元;

  3、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生活护理费448,709.7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2款

  3,116.04元40%360月=448,709.76元

  4、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医疗费2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1款

  5、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

  6、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假眼辅助器具费用150,000元;

  xx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个人)编号:C13x23

  7、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导盲犬辅助器具费用600,000元;

  8、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交通费10,000元;

  9、 裁决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给付陆鉴定费1360元;

  10、保留其他遗漏及未充分主张事项继续主张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1日,陆、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维修工>),约定年薪肆万元。

  x年8月19日,陆在切割机作业时被爆裂的切片击伤面部、双眼及右前臂。

  x年5月12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根据 CB/T16180-20xx标准,致残程度鉴定为叁级。

  鉴此,陆请求恢复之前的仲裁程序,并根据苏劳工鉴通()316号鉴定结论依法裁决。

  1-9项诉请合计2,267,273.95元

  此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陆

  x年5月25日

  附:1、申请书一式 份

  2、陆身份证复印件

  3、xx市复合肥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4、合同书

  5、苏劳工鉴通()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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