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物业的一些冷知识,包括物业客户服务部和物业工程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物业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服工作、入户手续、装修手续的办理及资料整理、顾客来电、来访、报修、请修、投诉的受理和跟踪处理等工作,而物业工程部则负责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小修、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等工作。最后,文章提醒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但不能滥用查账权,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有规定。住在底层的业主也需要交电梯费,而高层
法律分析
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毕竟,他们住在底层,也不常使用电梯。今天就来跟大家说说关于物业的一些冷知识。
问:物业客户服务部是干什么的?
答:负责客服工作的策划;负责入户手续、装修手续的办理及资料整理并归档;顾客来电、来访、报修、请修、投诉的受理和跟踪处理;小区综合巡查;物品出入控制;进行客户走访和回访;便民服务的组织与开展;顾客意思的征询与反馈;顾客的档案整理;物业服务费的催缴工作。
问:物业工程部的工作是什么?
答:物业工程部的工作是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小修;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保证小区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制订中修、大修计划;并向业主提供室内有偿维修服务。在二次装修期间进行装修管理服务,平时工程的维修报修工作等。
问:物业维修资金怎么用?
买房入住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屋质量问题了。如果出现漏雨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就需要维修了,这个时候大家就会用到买房时缴纳的物业费中包含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问: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
答: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如果每个业主都可以滥用自己的查账权,这样只能严重干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
问:物业费以什么面积收取?没入住要收吗?
答:物业费的收取分两种情况,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也分两种情况,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收楼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所以,到了上面提到的时间节点,物业就要开始计费了,即使不入住也是要收费的哦。
问:房屋工程质量还遗留问题,是否可以拒交管理费?
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通过物业公司代为协商处理。
问:没有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答: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权力限制业主的水、电供应;但有权暂时停止为欠费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是代收代缴卡式收费,则要及时交费或充值,以免自动停水、停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问:有的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对其他业主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因为物业服务的实施是需要业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来支持的,如果有业户不交管理费,势必会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运营经费造成影响,也将影响了已交费业户的利益。
问: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问:业主没在家时,物业应该帮忙代收快递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和物管签订代收代管协议或缴纳保管费用,物管人员或保安并无义务代签收业主包裹;若在业主授权或征得业主同意下代签收了包裹,那么物管人员或保安就必须承担代为保管的职责和义务,假如这一过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丢失或损坏,那么代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装修时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
答: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按市场调节价收取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以说是协商收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