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街道(乡镇)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用人单位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质量标准的,用人单位每月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经用人单位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被除名或被开除、劳动教养判行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可以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用人单位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以下规章制度:
1、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
2、试用期满后,服务良好,方为本用人单位正式雇员。
3、员工自动离职,一律不发工资。
4、雇员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待用人单位有时间作出适当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扣回七天工资作为补偿。
5、若用人单位同意,在辞工期间内亦可提早给雇员离职,工资则计算至当天为止,用人单位不须作其他补偿。
6、辞工期间,如发现员工故意惰工、搞事或不正常工作及加班等,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雇。
7、员工若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将依规定予以罚款、警告(扣薪一天),记小过(扣薪三天),记大过(扣薪七天),开除(扣薪十天)等处分。
8、请假必须先填妥请假卡,经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9、凡无故缺勤三天,而事前未获批准假期者,一律作自离处理,不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用人单位乙双方协商决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