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损毁灭失,可向下列人员追偿:
1、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司机。如果司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是事故发生,致使货物损毁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只是一般情况下,司机是公司员工或受人雇佣的,托运人或收货人选择越过司机直接向公司或雇主追偿罢了。
3、其它肇事责任人。因发生运输事故导致运输货物受损的,其它肇事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热,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它肇事司机。
4、保险公司。虽然保险公司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买有保险的,双方就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在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一、民法典的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有什么规定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