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