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