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什么?
现实当中有很多人将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混淆使用,根据我的理解,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首先在数量上可以有很多个;其次在承办事项上,根据公司或公司有权机关的授权不同而有所区别;再次,对于法人代表行为后果的承担上,并不一定全部由公司承担。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特征决定了他的法律地位,具体为:
1、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自然人,虽然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具体事项的办理,和第三人的交易决定了必须有一个自然人具体实施;
2、公司章程可以自治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这也是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之一,但是自治的范围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换句话说,章程可以在上述三个职务中确定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3、代表公司进行对外的活动,这也是与法人代表最大的不同,作为法定代表人,他当然的代表了公司的意志,不需要额外的授权既可以代表公司与第三方发生交易;
4、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必须登记的事项之一,只有经过合法的工商登记,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综上,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所作出的职务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不能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可以不是股东吗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是什么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地位:
1、公司如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如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其他地位。
五、分公司在纠纷案件中的地位
分公司的诉讼地位被定义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由主要负责人代表参加诉讼。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公司为被执行人,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公司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六、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有什么危害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司法解释不配套、详尽,司法人员理解程度不一,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笔者将结合承办的具体案例和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谈谈对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债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建议,以就教于同仁。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