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报案可以直接拨打各市公安局报警电话
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县区的公安局或分局的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的刑警中队或者是附近派出所报案;
公民到任何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必须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进行推诿;
如果遇有紧急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将有关的案件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控告人或受害人在报案时应携带相应的案件的材料或证据。
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