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特征
1、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系的人,从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
2、主观上确系追索债务为目的。
从犯罪构成上来讲,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确是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借口,出于勒索钱财或者出于其它不法意图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即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定非法拘禁罪。
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行为是指剥夺他人来去自由,使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时间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方式包括拘禁和其他方式。“拘禁”从字面上看即指拘而禁之,指关押、监禁、禁闭、软禁等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的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拘禁以外的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的一切方法,如逮捕、捆绑、隔离审查等。且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拘禁或者其他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能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