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后勒索钱财的定抢劫罪。在拘禁型抢劫罪中,拘禁行为仅仅是为了威胁拘禁人,以实现取财的单纯目的。
行为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没有利用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危与第三人做交易,因而拘禁型抢劫中的被拘禁人不是人质。
一、非法拘禁罪一般要具备什么要件
首先要构成对他人身体自由权的侵犯,限制被拘禁人人身自由,以及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其次,被拘禁人应该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非法拘禁一般是一种持续性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使被拘禁人一直保持在被拘禁状态。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不要这样做。
二、公安局涉嫌非法拘禁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刑事公诉,此时被害人可以寻找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被拘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国家赔偿。
三、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哪个重
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
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但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再次,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