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