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地 址:
被申请人:陆某,男,1964年X月X日生,苗族,农民,湖北省某县人,住湖北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作为本案基础事实的房屋拆除工程涉及多方当事人,申请人对于其中的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和调查上述相关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64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举证。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书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