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 本合同的双方人及其委托的产权机构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交易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交易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二. 标的和价款
本合同所称标的是指甲方投资于 经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价款,由甲方有偿转让给乙方。此项价款是依据 而确定的。
三. 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依上述所列具价款的数额,经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四. 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以 年 月 日为产权(股权)出让与受让的交易基准日。
五. 清算交割
本合同的标的成交后,甲、乙双方同云南省交易中心,在 日内办妥标的的结算及有关权证的交割。
六. 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取得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鉴证后,在 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七.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当清算交割后,甲方将已收到的定金给乙方,或在清算交割时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甲、乙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份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给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份。
八.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九. 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在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中心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与产权交易中心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后生效,并在产权交易中心存底。
十一. 费用结算
1.甲方应向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支付佣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应向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支付佣金计人民币(大写) 元。
3.上述佣金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完毕。
十二.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产权交易中心签字盖章,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后生效。
十三. 其他
本合同共 页,附件 件(共 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