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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保证借款合同 篇18

2024-07-17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合同编号:字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 常驻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本合同借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利率

  3.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4.1本合同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期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第五条 借款发放

  5.1甲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乙方提供了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向甲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甲方审查同意。

  5.2借款的发放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乙方:

  Ⅰ、现金

  Ⅱ、乙方授权甲方将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为甲方依约履行了向乙方提供借款的义务。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

  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 借款偿还

  6.1利息给付方式按对接双方约定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乙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征的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乙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2.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8.3.3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4在借款期限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8.3.5保证期间,甲方与乙方变更本合同,只要不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3.6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9.1乙方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检查。

  9.2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乙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和证明。

  9.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通知甲方。

  9.4乙方不得将借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借款不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应按提前还款与甲方结算,否则,视为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处理。

  9.5本合同履行期间,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化,乙方应当在变化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当在十日内提供新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9.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投保保险并以甲方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且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中断、撤销保险。

  9.7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公证书费等费用。

  9.8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乙方同时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其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9.9除担保人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外,担保人同时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如乙方违约,甲方对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有权依法处置;处置期间如因其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出质人及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其相关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0.1.1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10.1.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10.1.3乙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10.1.4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保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10.1.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甲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1.6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

  10.1.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中断、撤销甲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10.1.8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的行为。

  10.2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乙方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及相应利息;

  10.2.3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0.2.4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证

  11.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甲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要求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甲方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甲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同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 附则

  14.1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将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14.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出借人)(签字): 乙方(借款人)(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订立于曲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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