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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督导园长汇报范文 篇11

2024-07-17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为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20__年,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宝鸡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宝卫妇幼发〔20__〕325号)。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并联合开展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单位”和“示范单位”创建等活动,使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十项保健制度落实等工作显著提升。

  但是,我们也仍然存在诸如监管部门联席会议落实不到位、工作协调沟通不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队伍不稳定、年年培训年年人员不足,招生前卫生评价落实不到位、在园幼儿定期健康体检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儿童健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群体儿童身心健康,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作,健立联席会议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涉及教育、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为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拟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和例会制度的落实。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分别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专家小组,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级成立以市卫健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卫生、教育、市场监督等分管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成立市教育、食药监、妇幼、疾控、卫监相关技术专家为成员的技术指导专家小组,负责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评估检查等事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按要求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专家小组,至少每学期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明确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2、落实保健人员例会制度。省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例会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牵头建立例会制度,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省级示范幼儿园由市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1次例会,召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主管人员和保健员,开展政策上传下达、信息互通共享、相关知识培训、经验分享交流等活动,促进工作顺利落实。

  二、稳定保健人员队伍,实施备案审核管理。

  为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拟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保健人员队伍,实施保健员备案制管理。

  1、足额配备保健人员。各托幼机构要加强保健人员配备,严格按实施办法要求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卫生保健人员;加强人员岗前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不断强化在岗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保障人员待遇,增强职业荣誉感,稳定专业技术队伍。

  2、落实备案审核机制。为全面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情况,减少人员频繁更换,各托幼机构每年9月底前上报本学期保健人员备案登记册(见附件),按照全市管理要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省级示范幼儿园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儿童生长发育科,其他幼儿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报至所在地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宝鸡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予以备案登记;未取得宝鸡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由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考核合格证明作为备案登记依据,同时要求其次年必须参加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班并取得宝鸡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次年仍未获得合格证者不予备案登记;其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备案登记。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将管辖范围内的各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备案登记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各托幼机构如需更换卫生保健人员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属监管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妇幼保健机构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者按上述要求给予指导意见。

  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得承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一经发现,将情况反馈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逾期不改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夯实主体责任,保障健康体检工作质量。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夯实主体责任,严格资质审核,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体检阳性人员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1、严格资质审核。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承担托幼机构儿童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全部体检项目的能力,医务人员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岗前和在岗体检的医疗机构需为符合条件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主检医师需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加强体检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1次相关培训,内容涵盖体检的项目及意义、体检结果的判定及阳性结果意义、阳性结果的处理及转诊等。

  3、落实体检阳性人员管理。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基本公卫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儿童体检和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做好体检异常者的管理及转诊。对于儿童体检中发现的异常者,纳入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高危儿管理,并给予指导意见,县区指导干预有困难者,应及时督促家长将患儿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托幼机构,托幼机构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将其纳入专案管理。对于工作人员体检中发现的异常者,及时转诊至上级体检机构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四、重视卫生评价,确保规范办园。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开办的托幼机构,要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严格审核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资料,从去年摸底情况看,我市仍存在未进行卫生保健评价就予以注册或招生的情况,各县区教育局和卫计局要加大此项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招生前卫生评价制度,重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确保规范办园。

  五、加强近视防控,保障儿童健康。

  为有效控制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病率,提高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水平,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__〕43号),各县区要认真学习,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托幼机构近视防控工作,尤其是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3-6岁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同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视力筛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减少近视特别是高度近视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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