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流程序如下:
一、工伤认定:到劳动部门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制作《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工伤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负担。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负担。包括下面这些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2、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
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四、伤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②、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到六级省略)
七级:36个月
八级:26个月
九级:16个月
十级: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