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举重以明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合作建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大家庭成员时,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既符合农村亲情互助的道德要求,也符合农村善良风俗,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却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法律实行房地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在未妨碍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作用,未违反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时,出资合作建房人应当对所出资建造的房屋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并可以取得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共有权。
一、宅基地建房需要审批吗?
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当然需要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
建房户提出建房申请,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
2、受理
村、镇建环办对用地及建房地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
村、镇建环办现场勘查、定点,并对建房户基本情况、现有房屋状况进行核查,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由村、镇建环办发放规划,用地审批表格。
4、审批
(1)经社、村同意(签字、盖章),由建环办工作人员审核、填表签初审意见。
(2)由国土所工作人员填好表格,交国土所领导签注意见。
(3)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到办公室盖章,由建环办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填发建设用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