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一、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犯罪累累的犯罪团伙的主要罪犯,很可能采取自伤或者自残以达到逃避调查目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获得保释候审。简而言之,对于重犯主犯累犯,暴力性犯罪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是,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