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一种古老的侵财性犯罪,其概念应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可分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两大类。司法实践中,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货币、有价证券等等,理论上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只要有经济价值即可。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迷惑被害人,使其“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犯罪人。“虚构事实”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真相”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在某些事实,所掩盖的事实如果让被害人明知,犯罪人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3)、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4)、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新刑法颁布的从原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概念可界定为产品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产品销售的个人或单位。
(4)、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