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所谓越级乘运就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买的是四等舱的客票,但他在船上自行占了三等舱的席位。所谓超程乘运就是旅客自行乘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旅客购买的客票上的目的地是长沙,而该旅客却持该客票坐到了广州。
根据本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这种行为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同时明确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票款。补足票款是乘客的义务,至于是否按规定向乘客加收票款,则由承运人自己酌情处理,所以用了“可以”二字。其次,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里的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有权在适当的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当然在旅客拒不交付票款,承运人在适当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后,承运人仍有权向旅客追偿。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旅客购买车票的行为,属于与铁路运营方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旅客支付相应费用,有权利享受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不单单是被安全送达目的地,也应该包含享有在指定座位就坐的权利。有人“霸座”就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旅客可以按照客运合同追究铁路运营方的违约责任,铁路运营方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民法典就该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上述两条规定不但将“座位号”明确写入法规中,也详细列举了旅客与承运人的义务,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各自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霸座者也不会再叫嚣没有法律规定要按号就坐。
最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霸座”的借口,希望所有旅客在遭遇“霸座”行为时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霸座者叫嚣的机会,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