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自首和立功等因素而定。强奸妇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幼女则从重处罚。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公共场所、轮奸、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需综合考虑双方关系、性行为的自愿性和妇女态度等因素。插入为既遂的认定标准,但对幼女则以接触为界。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关押多长时间,要依据犯罪的情节、罪犯有有没有自首、立功等表现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分子的刑期,要根据犯罪情节、是否自首以及立功等表现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根据行为人与妇女之间的意愿和行为情况,包括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以及是否达到既遂的标准。对于幼女的情况,接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