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费为医疗机构年度基本保险费与医务人员年度基本保险费之和。按基本保险费收取保费时各项赔偿限额规定如下: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机构年度基本保险费表中所列的数额,是每人赔偿限额的一定倍数,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不同设不同档次。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医疗机构年度基本保险费表中所列的数额,是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的一定倍数,与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倍数相同,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不同设不同档次。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