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办理需要两个步骤:
(1)申请
1、每名申请人最多申请1类优待证。符合申领多个类别优待证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1类优待证。
2、申请人应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优待证前应进行信息采集。申请人采集信息后,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上提出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4、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等证件或材料。
5、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如不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
(2)审批
1、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2、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备案。
3、跨省申请由被申请发放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
4、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5、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将制证信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6、对未通过初审或审批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作出说明。
此外,退役军人证式样于去年已经公布,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