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分为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