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错账了能追回来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具体情况。一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只能将犯罪分子抓获,很难找回被骗的钱。如果说诈骗犯还没有把钱转走,是比较容易转回来的,如果说犯罪分子已经把钱转走了,那就很难找回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转错账拒不返还涉嫌侵占罪吗
银行转款错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款错误后,转款人与收款人如能协商一致,将款项退回固然是我们乐见的局面,但是人性的贪婪总会使一些收款人见财起意,否则也就天下无讼了。转款错误之后,转款人通过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要求收款人返还的,是首先能够想到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民事程序的拖沓性,使得转款人为了尽快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倾向于选择刑事手段解决,毕竟在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的现实威胁之下,“人为财死”实在得不偿失。
侵占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均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其中,前者一般被称为委托占有物的侵占,后者则被称为脱离占有物的侵占。
一般认为,侵占罪是针对“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进行规制的罪名,本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侵害的法益并非他人对财物的现实占有,而是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因此,本罪的行为对象,要求是本人占有或者其他他人丧失占有的财物。本罪在适用过程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便是“他人遗忘物”的范围界定问题。鉴于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案件中,转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形成的保管关系,因此涉案财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且该财物明显不属于埋藏物,故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侵占罪,也需要围绕其是否属于“他人的遗忘物”进行讨论。
与“遗忘物”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遗失物”,二者在民法上有着区分。但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对于侵占罪而言几乎没有意义,且在实践层面不具有合理性和实操性。在此基础之上,侵占罪中的“遗失物”可以抽象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为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遗忘物”具有侵占罪行为对象所具有的本质——非为他人占有,如涉案财物虽然非为所有权人占有,但是却在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际支配控制之下,行为人转移占有的,则无成立侵占罪的空间,只能视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判断其是盗窃、诈骗或者是其他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这种规范的解释,显然蕴含着实质刑法观的精神,因此上述观点为张明楷教授所提倡。在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案件中,转款人错误转款的行为可被视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该行为导致所转款项脱离了转款人的占有,导致该款项偶然(非基于保管关系)地为行为人(即收款人)所占有,故该类案件中因错误所转款项属于侵占罪行为对象中的“他人的遗失物”。在此基础之上,如经转款人主张返还财物后,收款人拒不返还的,可以成立侵占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到错误转账后拒绝退款的行为确实存在成立侵占罪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故转款人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行转账转错账号怎么办
1、持卡人发现转错后,首先应保留手上转帐成功的单据,然后打电话联络银行,告知自己转错帐的情形,请银行处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转帐成功的单据资料,找出错误的帐款,然后把多转错的金额退还给持卡人;
2、要注意的是,退还转帐错误的帐款,并非每家银行都是免费服务,有些银行手续繁杂为由收取手续费,或无法100%退还转帐款,持卡人得注意。
3、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转错账的钱款是可以追回的,而相应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典中就有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四、我想咨询一下,转错钱了具体如何追回来
1、转错钱了要追回来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因为对方的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