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授权委托公证书:
一、代为签署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及相关附件。
二、代为签署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声明。
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备案登记。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差额的相关协议签署,费用缴纳。
五、代理办理上述房屋验收房屋、领取房屋钥匙、缴费、及领取交房资料和所发物品的所有交房相关事宜。
六、代理办理上述房装修手续、房屋装修。
七、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若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代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的一切相关手续,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查档等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代理范围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