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多种,但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还要作具体分析,只有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动,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对证人作证不满,对自己家里人说要打证人一顿,但并没有去打,就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诉讼期间,指从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清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期间。原告在起诉前和在申请再审阶段所为的某些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为,起诉前,诉讼还没有系属人民法院,而申请再审时,诉讼程序已告完结,它们都不在诉讼程序中,因此,所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对起诉前、申请再审时的违法行为没有人管,对此可依照有关法律,由有关部门处理。比如,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有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比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有些行为,是否出于故意还要作具体分析,比如,违反法庭纪律,可能是故意所为,也可能是由于一时气愤、不冷静、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过失造成。对于过失行为,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处理,但如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则构成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