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身份证:____________ )
被执行人:(身份证:____________ )
案外人:(身份证:____________ )或者公司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 (判决书标号) 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
2、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320000元按月利息2%计息,借款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四倍计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1483元,由被告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13993元,计算明细为:
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
2、借款利息: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月22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小计45个月,借款320000元X2%月利息X45个月=6400X45=288000元 借款100000元X2.37%月利息(7.12%X4÷12=2.37%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四倍)X45个月 =2370X45=106650元
3、逾期还款利息:自20xx年10月26日起至20xx年7月26日,小计9个月, (6400+2370)月利息X2倍X9个月=17540X9=157860元;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1483元; 以上合计为:1+2+3+4=450000+288000+106650+157860+11483=1013993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充分合议且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
一、被执行人自愿用其与案外人合作的《X项目》中的部分应收款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截止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确定作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金额为人民币:85 万(大写:捌拾伍万元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案款为人民币:11483元。
二、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执行案款由“X公司”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内支付人民币20 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剩余款项按照业主单位()后续拨款总金额比例的20% 支付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到“X公司”,案外人未按上述条款履行或以挪用、抵押、借贷等其它理由占用此项目工程款,则案外人同意对未付款部分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且案外人不承担业主单位在此项目中未付工程款部分担保责任。
四、在申请执行人未收回全部欠款之前,被执行人不得向案外人主张《X项目》的全部债权。
五、申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的限制,恢复其民事权利。
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法定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结清,申请人权利实现,本案即可终结执行。
七、自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中捌拾伍万以外的法律权利。
八、案外人(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上述约定条款一致认可,确定无异议。
九、本协议一式七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各持一份,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四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