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单亲家庭;
4、夫妻双方均失业;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6、特困职工家庭;
7、残疾人;
8、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9、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