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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一些项目.最好是有一个表格,越详细越好!!!谢谢各位大虾们...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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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16分钟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 体检程序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县以上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第四章 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八条 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负责同卫生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10分钟前

这个没有表格呀,一般就和在医院做那种最基本的体检差不多,只要不是考,体检都不会太严格。

热心网友 时间:14分钟前

身高,体重,体型。五官。血,尿,血压。心电,B超。应该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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