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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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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求职与就业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找到工作。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并且符合法律要求,他们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联系雇主来寻求工作机会。这一过程需要劳动者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以及接受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证明。


在求职之前,劳动者需要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来说,进行就业前的培训尤为重要。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即将开始的职业生涯。


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失业人员,如果他们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需求,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在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身份的相关文件;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在完成登记后,可以享受到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或者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为了确保这一流程的规范性,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以确保所有失业人员都能公平地获得所需的支持和资源。


这些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一个明确、公平的求职与就业框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培训、服务和保障,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就业机会的可及性,促进劳动力的有效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施行。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9月12日颁布的《就业登记规定》和1995年11月9日颁布的《职业介绍规定》同时废止。全文共七章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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